《国外文学》
2017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从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入手,依靠政策手段有机衔接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逐步将产教融合上升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安排;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事业不断实现创新发展,取得诸多突破,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现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体系。但是,受体制机制等多种现实因素影响,仍存在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缺乏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整体性、系统性政策供给,激励保障服务还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领域较为领先,拥有相对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本文拟通过对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特征审视,积极吸纳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先进经验,以期对我国产教融合事业实现卓有成效的发展、稳步迈进产教融合2.0 时代、呈现引企入教新景观有一定的助推作用。
一、相对完备的政策体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保障
许多职业教育先发国家均拥有相对成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并基于政府的力量,结合先进的产教融合理念,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构建了完备的产教融合政策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体系
职业教育的未来一直是整个欧洲争论的重要议题。欧洲经济共同体已经把升级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放在项目的核心地位,以此提高欧盟相较于美国和其他亚洲竞争对手的竞争力。职业教育培训政策在德国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政治责任,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被认为是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核心,也是人们融入工作的关键。德国的双重培训体系更能与工业和实际工作需求相联系,这使得德国的公司能够从现代组织结构中获利,呈现出技术上更先进的生产过程。这种双重培训制度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是德国对组织效率和技术优势高标准的体现,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法律条款和组织结构的相对连续性。处于职业教育“双元制”中的学员有两个学习地点,即工作场所和职业学校。相比于其他国家,德国在“双元制”中更为强调在工作场所的培训。受训者与私营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每周去一所公办的职业学校学习一到两天,以补充实际工作经验,并接受他们职业领域的理论指导和通识教育。1982 年,法国政府制定了一项新的国家职业教育计划,以解决16~18 岁之间的学生离开学校系统的全国性问题,使其接受充分的职业准备。该计划在教育体制内建立了新的制度,如合作教育,同时建立了评估和观察制度。
(二)实施有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保障
1966 年英国正式颁布的《工业训练法》确立了以下原则:第一,国家干预工业训练,规定工业部门必须承担起职业培训的法律义务;第二,强调所有就业者都需要接受训练;第三,确保因工人接受培训而受益的企业分担培训费用等。该法通过设立由雇主、工会成员以及教育和科学部派出的人员组成的工业训练委员会,保证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实质性合作。《工业训练法》的颁布使得产学合作成为可能,教育部门和产业部门共同承担起职业技术训练的任务。在法律保障下,职业教育与工业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法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受到国家立法的强烈影响,国家立法将培训体系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公司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培训,二是员工行使个人权利进行进一步的发展性培训。2004 年7月,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技术教育改革法》,决定将1969 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和1981 年颁布的《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法》合并成新《职业技术教育法》。政府在颁布新《职业技术教育法》时指出,要把青年人和企业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期待纳入一个能确保其人口、质量并具备动机与创新能力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之中。
二、注重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匹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