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学》
我国城镇化发展势在必行,要想推进城镇化发展,需要设计更高效的城镇化投融资模式。过去几十年,我国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有限性矛盾凸显,单靠财政资金的投融资模式已不能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持续动力,需要将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进行有效融合,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因此,要认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利用各种政策手段与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机制,最终形成社会各路资金合力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顶层投融资模式。
1 美国模式:以发行市政债券为主导
美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即“大市场、小政府”,一般是非经营性或关乎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将由政府出资建设,其余市政建设项目大都采取利用民间资本投入建设并运营的方式,具体措施有:第一,各级政府按不同级别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第二,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发行市政债券,利用市政债券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城镇设施建设,发行主体为州、地方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与授权机构。第三,美国政府为吸引民间资本投资,会采取一定措施降低投资风险,如转让经营权或政府补贴等。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进入快速城镇化和郊区化阶段,对基础设施融资需求巨大。因此,美国各州政府尝试借助资本市场,以政府信用做担保发行市政债券,募集到了大量社会资金,支持了美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同时,美国政府以各种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到城镇化项目中来,尽量用市场化的手段对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最大限度的将非经营性项目转化为可经营性项目。其中,影子价格技术手段就是一项重大的创新,它可以将不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非经营项目通过影子价格的市场化机制设计,增加私人部门的投资力度,以达到让私人部门参与投资和经营的目的。只要市场机制设计和使用得当,就可以将部分非经营性项目转化为可经营性项目,以加快城镇化项目的市场化供给。
2 加拿大模式:建立多层级投资机构,加强政府区域投资机构主导
加拿大极为重视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在城镇化建设的投资中,建立了多层级的投资机构,投资主体主要分为市政府、省级国有企业、持特许执照的私人部门、公私合营公司、社区集体五大类。这五类投资主体采取的投融资模式如下:第一,分别以政府、国有企业、私人部门、合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第二,社区集体通过集资进行城镇化建设。第三,依靠传统的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第四,利用投资项目所获得的土地出让费和土地开发建设费进行融资。第五,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进行融资。
为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加拿大政府专门成立了省级的区域城市财政委员会,对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管理,定期对区域内各市级政府融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对融资项目进行核准制管理。在风险缓释措施方面,各级政府须缴纳风险抵押金,如果项目融资到期后政府出现违约,委员会所管辖区域内的各城市都要分摊损失。
3 法国模式:加入特许经营权
法国与美国的模式类似,经营性项目允许引入民间资本,非经营性或能发挥巨大社会效益的项目由政府供给。但对于非经营或准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除政府投资外,还会加入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化机制。
法国政府为保证对公共事业的控制权和监督权,会为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金,不仅保证了项目的市场供给,还能使其最大化发挥社会效益。特许经营制度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成效显著,使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体系变得十分灵活,民间资本的高效引入也有效解决了政府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
4 韩国模式:设立国民投资基金
第一,以政府名义设立国民投资基金,要求各金融机构购买,将获得的资金投入到民间资本城镇建设中。第二,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待民间私人企业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国家或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第三,财政部门制定特定的银行贴息政策,即韩国中央银行向国外借外债,再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按较低的利率转贷给企业,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向银行进行贴息。
5 日本模式:成立国家开发银行,颁布法律法规
第一,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长期低息贷款,并出具政策性的金融担保。第二,颁布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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