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学》
《庭审直播全记录》系列报道之六
中国的庭审直播发展迅猛,国外的庭审直播情况如何?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飞艳在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上发表过一篇《庭审直播制度的三种模式》一文,介绍了国外庭审直播存在三种模式: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的禁止直播模式,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的有限直播模式,和巴西、国际法庭的完全直播模式。
禁止直播模式
禁止直播模式的代表国家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原则上禁止庭审直播。在其2013年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法院应当公开宣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录音和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录音和电影录制以公开展示庭审或者公开庭审内容,是不允许的。”德国目前仅允许对宪法法院的案件庭审情况进行转播,而且拍摄范围仅限于“从法庭辩论程序至法院确认当事人到场为止以及公开宣示裁判”部分。
金飞艳介绍,德国联邦司法部、律师公会以及广播电信协会等机构均不同意向社会转播法庭审理案件情况。他们认为:一方面,转播庭审过程可能会侵犯诉讼当事人的一般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以及削弱法庭真实,致使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遭受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无法事先准确预测电视转播庭审的效果。转播庭审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只有在节目播送后才能作出判断,若发生不利后果,那时已经难以阻止和弥补。
日本对于庭审直播的态度也是禁止适用。金飞艳介绍,1949年制定的《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公审庭上,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广播,但有特殊规定时,不在此限。但在实际审理中,日本允许新闻记者在开庭前两分钟进入法庭拍照,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法官进入法庭到宣布开庭的两分钟内,可以进行摄像,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就不得拍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在日本,曾经对旁听人员做笔记也加以禁止,这一做法直到受到一名来到日本研究经济法的美国律师的挑战才取消,该律师在法庭连续7次向审判长请求作记录被拒绝,遂愤而提起诉讼,他的主张得到日本最高法院的支持,1989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云:“按照宪法的精神,作记录的自由应当受到尊敬。”在日本,法庭对录音、摄像和拍照仍予严格限制。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建华对法国庭审直播情况比较熟悉。他介绍,法国长期以来是全面禁止对庭审采取任何转播的方式,其法律依据是1881年7月29日有关新闻自由的法律第38(3)条规定:“行政法院或司法法院庭审开始后,禁止使用任何可以录音录像、保存或传播声音或图像的设备。”但如在庭审前提出申请,法院院长可以在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和检察官同意的情形下,有权允许对辩论开始前的阶段进行拍摄。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法院可以要求没收和销毁设备。同时,作为上述规定的延伸,法律禁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录音录像或文件的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发布。相同规定也出现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8条。
不过,从1981年开始,出现了例外情形,规定于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然而,重罪法庭的庭审辩论,如在重罪上诉阶段,可在审判长的审查下进行录音,除非被告人全部明确表示放弃;如在第一审阶段,审判长可依职权或在检察官或当事人的申请下命令录音。审判长还有权在受害人或民事当事人的申请下,命令按照相同条件对他们的询问或者作证进行录像。录音录像载体由重罪法院书记员查封和保管。同时依据法定方式进行电子数据保存。”依据该条第四款,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可被援用于上诉阶段和再审阶段。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庭审直播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虽然允许在少数情形下的录音录像,但这些资料的传播都只能在非常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绝对不允许在庭审进行中进行直播,向公众开放,重要理由是担心直播会引发对公正审判的冲击。新闻媒体方面一直在施加压力,要求从公民知情权角度出发推动司法的更加公开和透明化;然而从司法改革报告的解释而言,一直是担心庭审直播的开放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庄严性,会侵犯到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媒体界和司法界两者一直处于博弈之中。因此,寻求到协调和平衡公民知情权和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合适区域”是大陆法系国家庭审直播能否放开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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